鍋爐清洗化學清洗工藝及驗收要求
鍋爐清洗對電站鍋爐的規則電站鍋爐是以發電和熱、電聯產爲次要目的的鍋爐,普通指額外任務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
電站鍋爐化學清洗條件確實定
1.新建鍋爐的化學清洗
應能除去新建鍋爐在軋制、加工進程中構成的低溫氧化物以及在寄存、運輸、裝置進程中所發生的腐蝕產物、焊渣和泥沙凈化等。其鍋爐清洗范圍爲:
1)直流爐和額外任務壓力爲9.8MPa以上的汽包鍋爐,在投產前必需停止酸洗;額外任務壓力爲9.8MPa以下汽包鍋爐。除銹蝕嚴重外,普通可不停止酸洗,但必需停止堿煮。
2)再熱器普通不停止化學清洗,但額外任務壓力大于13MPa鍋爐的再熱器可依據狀況停止化學清洗。清洗時必需保證管內流速大于0.15m/s,過熱器停止化學清洗時,必需有避免立式管發生汽塞和腐蝕產物在管內堆積的措施。
3)容量爲200MW及以上的機組,凝結水及高壓給水零碎必需停止化學清洗(不包括高壓加熱器);容量在200MW以下的機組,凝結水及高壓給水零碎的化學清洗,應依據管道內壁的腐蝕產物狀況決議。
2.運轉鍋爐化學清洗確實定
1)當水冷壁管內的堆積物量或鍋爐化學清洗的距離工夫超越表11-1的極限值時,就應布置化學清洗。鍋爐化學清洗的距離工夫,也可依據運轉水質的異常狀況和大修時鍋爐的反省狀況,做適當變卦。
2)燃油燃氣鍋爐和液態排渣爐,應依照表11-1中的規則的進步一級參數鍋爐的沉淀物極限量確定化學清洗。普通只需求清洗鍋爐本體,燃氣通流局部能否停止化學清洗,應依據實踐狀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