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鍋爐清洗的規則有哪些
第1條為防止因化學清洗不當而危及鍋爐安全運行,保證鍋爐化學清洗安全可靠,進步洗清效果,特制訂本規則。
第2條本規則合用一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即是2.45MP(25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承壓熱水鍋爐的化學清洗。
第3條鍋爐清洗的化學清洗包括堿煮和酸洗兩種類型。清洗可分浸泡、輪回清洗以及浸泡與輪回清洗兩者結合的方式。
第4條鍋爐水處理是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學清洗代替或放松常常性和有效的水處理工作。每臺鍋爐酸洗時間距離不宜少于二年
第5條鍋爐清洗化學清洗專業單位必需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鍋爐化學清洗專業單位應具備下列前提: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并獲得法人資格。
2.有與所承擔的化學清洗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員。
承擔清洗C級鍋爐的清洗單位至少應有一名中級技術職員和兩名低級技術職員。獲得C級鍋爐清洗資格的單位,可以承擔C級以下鍋爐的化學清洗。承擔清洗D級及其以下級別鍋爐的清洗單位至少應有一名中級技術職員或兩名低級技術職員。
3.清洗操縱和化驗職員應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4.具有齊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設備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治理軌制,并制訂安全操縱規程。
符合上述前提的單位,經當地勞動部分批準后可自行酸洗鍋爐。僅實施堿煮的單位不需進行資格認可。
第6條鍋爐化學清洗前,化學清洗單位必需制訂清洗方案,并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報鍋爐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部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存案后實施。
第7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按本規則對清洗單位的資格和清洗質量進行檢查和監視。化學清洗前提和預備工作。
第8條鍋爐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方可進行化學清洗:
1.鍋爐受熱面被水垢籠蓋80%以上并且均勻水垢厚度達到或超過下列數值。
對于無過熱器的鍋爐:1mm,
對于有過熱器的鍋爐:0.5mm,
對于熱水鍋爐:1mm。
2.鍋爐受熱面有顯著的油污或鐵銹。
第9條清洗前,應對鍋爐內外部進行具體檢查,以便確定清洗方式和制訂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