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安裝監檢)辦事指南
一、【辦事須知】
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范圍及要求:
范圍:
1、整裝或散裝出廠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余熱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安裝監督檢驗;
2、修理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的鍋爐;
要求:申請報檢單位應當在安裝、修理或改造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提出安裝監督檢驗申請。
二、【辦事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規則》
4、《工業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5、《鍋爐房設計規范》
6、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及設計圖樣等。
三、【填報申請】
在告知區縣質監局后,進施工現場前,到特檢院鍋爐檢驗研究中心申報鍋爐監督檢驗,申報單位應填寫《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申請書》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與有關資料一并交鍋爐檢驗中心(不同類別設備報檢資料見附件)
四、【辦事期限】
1、申請受理:五個工作日
2、檢驗時間:過程檢驗
3、出具檢驗報告:現場檢驗工作結束后的四個工作日內(無整改項目情況)。